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X-X。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3。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所在地:营口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李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员。
申诉人吕某因与被申诉人李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4日作出辽检民抗字(2010)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2011)辽立一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吕某于2012年5月8日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丙财
代理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丙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元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