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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吕某因与被申诉人李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X-X。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3。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所在地:营口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李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员。

申诉人吕某因与被申诉人李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4日作出辽检民抗字(2010)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2011)辽立一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吕某于2012年5月8日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丙财

代理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丙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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