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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何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张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刘某戈之父。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刘某戈之母。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何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张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邵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某乙、张某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新邵县,为便于案件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何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张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新邵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志刚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何某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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