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上诉人谷某因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2年2月8日,谷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谷某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谷某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谷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霞
审判员冯亚雄
代理审判员陈瑶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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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