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干部,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徐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袁养球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