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办公室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告上海某办公室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自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办公室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解除原告上海某办公室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签订的《租金合同》;
二、被告广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0日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某办公室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租金以及租赁物灭失费用共计共计人民币x元;
三、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元(已减半收取、并有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已当庭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1月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