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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乙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个体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欧某凌,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李某乙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送达应诉通知被告欧某下落不明,无法寻找,原告李某乙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的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审判员刘登福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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