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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某甲、陈某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石法行初字第00057号行政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渝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唐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系唐某甲之妻),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

上列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谭某,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土地统征办公室(以下简称石柱县统征办)。

法定代表人罗某,石柱县统征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察室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宾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向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重庆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唐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

一审第三人唐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系唐某乙、唐某甲之母),女,生于X年X月X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唐某甲、陈某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石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的本诉讼,其核心问题是上诉人与一审第三人之间的房屋权属之争,该争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据此,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梅

审判员周平

代理审判员秦中勉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陈某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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