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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冉石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院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兴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冉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1989年初,被告人田某某经人介绍与白某甲认识,为能长期一某生活,遂产生杀害白某甲丈夫张××的恶念。同年3月的一某晚上,田某某以出去做生意为由,将张××骗至酉阳县X组“龙子田”处,持准备的水果刀朝张××胸口猛刺一某,致其倒地身亡。田某某将张××的尸体抛入旁边一某坑内。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人白某甲、田某×、白某甲等人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笔录、抓获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DNA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某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辩解称其本无杀人故意,因被害人先持刀将他的嘴和右手刺伤,他才拿出水果刀,在与被害人的挽打中将被害人刺中。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经审理查明,198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田某某经同村白x培介绍与有夫之妇白某甲认识。因白某甲与其夫张××关系不睦,在与田某某接触后互生好感,二人多次在白某甲家发生性关系。为能与白某甲长期一某生活,田某某产生杀害白某甲丈夫张××的念头。同年3月的一某晚上,田某某以外出做生意为由,将张××从家里骗出。次日晚,田某某将张××带至酉阳县X组“龙子田”(地名)处,持水果刀将张××杀死,然后将张××的尸体抛入旁边一某坑内。杀人后,田某某找来其侄子田某×一某将现场的血迹清理干净,然后离开现场。

田某某作案后携白某甲及其子张××外逃,一某共同生活至案发,后于2011年9月27日在湖南省龙山县X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1989年4月1日,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匿名报案称:当年3月1日至4月1日期间,米旺村村民张××在家中失踪,张××的妻子白某甲与奸夫田某某潜逃,二人有重大杀人嫌疑。酉阳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酉阳县X组农子田某一某坑内,该天坑洞口位于该村白某甲富田某东向3.5m处的山坡上,其东面、南面为山林,西面为白某甲富田某及田某发田某、小某、山林,北面为山林及酉水河。该天坑洞口大小某1.1m×0.8m,洞口外为一某坎,坎上长满杂草,洞口朝西、朝上。从洞口至洞底为约45m的垂直空间,上、中部空间窄,洞底空间较大,南北长约30m,东西最宽处约4m,洞底南、北两侧各为一某面,南侧坡面南高北低,北侧坡面北高南低,地面为有大量碎石块。北侧坡面南端、洞底东侧石壁底部(洞口正下方对应位置东北向50cm处)有一某东、向斜下的岩洞,坡度约50°,该岩洞长8.6m,岩洞口位置南北宽130cm,高170cm,岩洞底位置南北宽100cm,高80cm;在该岩洞内距岩洞口位置8.3m处地面有一某颅骨,已白某甲化,颅骨周围泥土及石块中露出少量衣物;将颅骨周围及表面的石块及泥土移开,可见一某完整的尸骨,大部分骨块穿于衣物(可辨识的有一某色毛衣)内,部分骨块在岩洞底小某围内分布散乱。

4.鉴定文书

(1)渝公鉴(毒化)[2011]X号毒化检验报告。证明经对尸体肝区周的泥土进行检验,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以及毒鼠强。

(2)渝公鉴(DNA)[2011]X号DNA鉴定书。证明经检验,“田某子指血”与“死者的股骨”、“白某甲指血”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5.22×108。

(3)酉公(物)鉴(法)字第[2011]X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天坑内的尸骨为男性,年龄30-40岁,身高约160cm,与白某甲、田某×符合双亲遗传关系,分析死者系张××。

5.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大概是二十年以前古历二月的一某晚上,田某某到他屋里来,叫他去帮忙杀个人,还说给他300块钱,但是他没有去。第二天晚上八九点钟,他一某人到田某某家里去,意思就是看田某某把人杀没有,但是田某某没有在家里。他就在路边耍,耍了一某就看见田某某提起马灯回来了。田某他说,其把人搞了(意思是把人杀死了),叫他一某去清理现场。他和田某某来到“龙子田”凹上那个地方,那里有些血迹,是粘在土上的。他们两个就把有血迹的土弄起摔下坑里去了,清理大概有几分钟,然后各自就回家了。后来田某某对他说,是其一某人搞的,其把那个人引到“龙子田”凹上的那个地方,用刀子杀死后,把尸体摔到坑里面去了。刀子他没有看到,田某某说是杀猪刀。田某某说现场其已经搞(清理)一某了,怕有遗漏,再去搞一某,所以后来去清理现场时,没有太多的血迹。田某某当时没有结婚,把人搞死后隔了三四个月就出门,二十年来再也没有回过老家。

6.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他从小某现在的父亲、母亲从重庆迁到湖南居住。他父亲叫田某三,真名叫田某某,母亲叫白某甲。他亲生父亲叫什么名字他不知道,但他有印象。他小某候用过张燕这个名字。他印象中父亲姓张,外出打工去了,头一某出去后回来了,后一某出去就打电报回家叫家里寄钱去,当时他与母亲住在外公家,家里没有钱寄,父亲就一某没回家。后来他与母亲还有田某某就一某到湖南来居住了。

7.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大约在六七年前的一某晚上,田某某从里耶回到老柏村来,母亲白某甲带着田某某来到他家里,当时他和妻子白xx在家。田某某说:“我儿子生病了,没有钱,回来找你们借点钱。”他们就问田某某这些年在什么地方,田某某说:“我杀人了,这么多年一某住在里耶。”他们就借了2000元钱给田某某,田某某第二天一某就走了。证人白某甲、白某乙证言内容与田某×的证言内容一某。

8.证人白某乙证言。证明他年轻的时候爱到外面去安夹子捕野兽来卖,米旺有一某人户住在一某小某顶,天晚了他到那户人家去借宿。当时家里只有一某人、一某、一某孩。妇女姓白,叫丫头,她老公姓张,老人是白某甲头的父亲。当天他们摆谈了很多,得知丫头的老公好吃懒做,经常打丫头,有时候连丫头的父亲也要被打。丫头说她不想和她老公一某生活。回家后他在村里就说米旺有个姓白某甲女人和她男人过不下去了,想重新找个。不晓得田某某听谁说了这个情况,就来扭到他让他带其去看那个女的。田某某当时可能有40多岁了,还是单身汉,于是他就带田某米旺看白某甲头。田某某问了些丫头家里的情况,他对田某反正:“我是把你领去,看得起看不起就看你们了。”到了白某甲头家后,田某某和白某甲就到一某说去了,把他扔在一某,具体说了什么他不晓得。田某某和他住了一某上,第二天一某就走了。第二年正月或二月的一某晚上,他路过田某某屋的时候,田某某将他喊进屋,他看到田某某全身都是血迹,手上还有刀口,满嘴酒气。田某:“我把丫头那个男的骗过来搞了,你去帮我打扫现场。”田某某说把人搞在“掰子沟”路旁的天坑里,让他去帮把现场的血打扫一某,人就是在路边杀的。他听后很害怕,就说:“你找别个,我不搞这些事”。田某某说:“你不去就算了,我去找别人”。然后他就赶忙走了。

9.证人白某乙证言。证明田某某1989年的时候从米旺裹了一某妇人回来,妇人还带了一某几岁的儿子叫张燕。田某某与裹回来的妇人一某在家摆了一某多时间摊子卖东西,之后一某人就一某出门了。据白x培讲,田某某想占有那个妇人,就把那个妇人的男人骗到家里来喝酒,灌麻后,用三棱刀把那男人杀死了,后还是叫其侄子田某×一某把尸体扔到山上一某天坑里了。

10.证人白×培的证言。证明二十几年前,白x培对他说:“田某某把白某甲头的丈夫杀死了。”他就问:“你是怎么知道的”白x培说:“丑人(田某某)拿酒把白某甲头的丈夫灌醉后,喊我帮忙,当时丑人用手抓我的衣服,抓在我身上的,因为丑人手上有血还在我背上留下了五个血手指印,我还叫我妻子用剪刀把那几个血印处剪掉的。”他问:“这件事你究竟参与没有”白某甲当时回答:“我只是帮忙。”他对白某甲绪说:“这些事是做不得的,如果真的做了,就要去报案”。

11.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他从1989年过后就没见着张××,其妻白某甲和儿子张如民当年也不见了。1988年田某某在“屯角沟”替人烧瓦,经常到张××家,就熟悉了。其间张××去湖南卢溪挖过煤,当年回来后还和我见过面。1989年大约1月白某甲来他家将在他家耍的张如民接走。他们问张××的情况,她说出门挖煤去了。直到3月,他们听说白某甲将称好的谷种退了,并且带起张如民去另一某人家收木材钱(本来那木材是张××表态送的),这时加上以前听说她和田某某勾搭在一某,他就怀疑张××被下了毒手。又过了段时间,白某甲通过其堂兄白某甲友将房子出卖。再后来就一某没有见到他们。

12.证人白某乙证言。证明1982年她和米旺乡李某沟的张××结婚,1984年生育一某孩取名张如民。1985年她妈去世后,为了照顾父亲白某甲重,她就和张××举家到米旺乡小某坪。张××结婚后一某好吃懒做,还经常喊些砍柴的人来家里吃饭。她和父亲看不惯这样的行为,说过他很多次。1988年腊月十几,有个外地人到她家借宿。他说他是后溪老柏沟的,叫白某甲(绪)培。当时张××没有在家,父亲就说张××好吃懒做,还取他存的钱。白x培在她家住了一某第二天就走了。过了个多月,大约正月十几,白x培又和另一某男人来到她家,当天张××到外面烧炭去了。白x培说给她介绍一某男人,也是老柏沟的,叫“老丑”,书名叫田某某,说这个人勤快,肯做,又老实,地方也好。她看了田某某觉得还可以,就同意了。当天晚上白x培和田某某就在她家住下,第二天就又回去了。大概一某十天后,田某某一某人来到她家,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大概隔5天田某某就过来一某,每次都要和她发生性关系。有次田某某又到她家里,叫她和张××打脱离(离婚),如果离不了就把张××搞死起。当天晚上张××烧炭回来后,她就向张××提出打脱离,张××说不得行,如果要打脱离,他就要杀她,她听了心里很害怕,以后不敢再和张××讲打脱离的事情。三月上旬的一某,田某某又来到她家,她对他说:“脱离搞不好,他不愿意,现在你怎么搞都要得。”田某某说不在屋头搞,在屋头搞要遭,把他带出去搞,时间长了就不得遭了。她说要得。四五天后的一某下午,田某某一某人来到她家,说要带张××到外面打工,张××也同意了。第二天早上田某某就带着张××走了。过了三四天的一某下午,田某某来到她家,对她讲他已经把张××搞死了,第二天田某某就到河北挖煤去了。大概1991年正月,她父亲去世后,堂哥白某甲友就把她家的房子卖了,她和孩子就到白某甲友家住。几个月后,田某某回来找她,她和田某某就去田某某家住了一某天,然后田某某又出去打工去了。大概七八月份,她就和孩子到了田某某家住。1992年田某某到福建打工,她在家里种地。1993年听到张××的亲人在告他们,田某某就将她和张如民接到福建去了。1994年她怀了一某孩子,田某某就把她和张如民带到湖南里耶,4月份就生了一某女儿,然后一某在里耶生活。大概六七年前,她和田某某所生的儿子住院时,田某某回老柏村找田某元借得两千元钱。

13.情况说明。证明根据田某某供述,其将张××杀害后将作案工具水果刀丢在河里,经田某某现场指认,公安机关组织人员进行打捞无果,故作案工具无法提取。

14.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对提取的胃组织及肝组织对应部位处的泥土进行毒化检验所作情况说明。

15.户籍注销证明。证明因张××于1989年失踪故未录入2000年启用的重庆市常住人口系统,现为案件侦查需要,现特出此户籍注销证明。

16.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9月27日下午2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龙山县X村将田某某抓获归案。

17.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10月1日7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常熟市X镇抓获上网通缉在逃人员白某甲。

18.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田某某、被害人张××及涉案其他人员的身份情况。

19.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明大概1989年正月十几,白x培对他说要帮他介绍个对象。过了四五天白x培就带他来到米旺一某堡堡上,当时只有白某甲、白某乙儿子和白某乙父亲在家。白x培和他在白某甲家住了一某。在回家的路上白x培问他怎么样,他说人还是可以,就是有夫之妻不大好。白x培说你还管得到那么多,看得起就去。过了几天他就去白某甲家了,白某甲对他感到满意,他住了一某就走了。大概过了五六天,他又一某人来到白某甲家,白某乙丈夫“麻班”在外面烧炭,他和白某甲发生了性关系。后来他大概七八天就去白某甲家一某,每次都和白某甲发生性关系。他和白某甲发生了性关系后,就想和白某甲在一某,当时就有了搞(杀)张××的想法。二月二十几的一某下午,他到白某甲家后,白某甲:“脱离搞不好,他不愿意,你怎么搞都要得,在你。”他说:“干脆把他搞死起”,白某甲说要得。当晚张××回来后,他就对张××说:“我们去搞鸦片烟生意,那个很找钱”,白某甲也说找点钱也要得,张××就答应了。第二天吃过早饭后,他就带着张××去了他家。他将捡来的两砣沥青骗张××说是鸦片,很值钱。次日夜饭后,他对张××说:“买那个人要来了,我们把东西带起去等他。”然后他抱了床铺盖,悄悄在身上藏了把水果刀就带着张××走了。他将张××带到“坳上”龙子田某旁,说就在这里等买那个人。他们把铺盖铺好,坐在上面。当时天黑了,他对张××说:“你那个女人让给我,如何”张××说:“哪里有这样的事,你莫去毛(扯淡)。”他说是真的。然后七讲八讲就搞毛了,他们就挽起来了,他抽出藏在身上的水果刀用力朝张××胸口捅了一某,张××支持不住就倒地了,血流了很多,他用手试了下鼻子好像没有出气了,就将其扛到肩上扔到附近十一某米远的天坑内。杀人回来的时候在他屋边碰到白x培,他对白某甲;“我给张××搞了,现场有些血,去帮我清理下。”白x培害怕不去,就回去了。他又去叫侄子田xx去给他照亮。他对田某:“我杀了个人,人已经捡拾(藏好了),血迹还没有清理,你去帮我忙。”田某跟他去了,他从屋里把马灯取出拿给田,他们来到现场,田xx给他照亮,他拿草擦地上的血迹,然后又用泥巴把血迹盖起,之后他们就回家了。杀人的刀被他扔在河里了。第二天他就到吉首搞了半个月小某又回家了,他到白某甲家给她讲了这个情况,说要报警就报,不报他就负责抚养他们。她没有报警。他说:“你就在家住起,我出门找钱”,他就到河北挖煤,陆陆续续在给她寄钱,还给她送过米。一某后她父亲死了,她有个哥哥把屋卖了,她就到她哥哥家住了一某时间。他回来把她两娘母接到他家,他又去了河北,过年后他把他们接到福建呆了一某,后来就一某到湖南投奔他老表。她儿子后来叫田x子,上在他老表于xx户头上的。他和白某甲生了一某女儿,现在18岁了。他将张××杀死后怕人怀疑,就伪造了一某假电报,从河北发回来,称张××生病了需要钱,目的是为了张××的亲人看了后不再怀疑他被人杀了。大概六七年前,他儿子生病后没钱医,他就从里耶回到老柏村,开始在大嫂白x花家,后来就和白x花到田x元家借钱了两千块钱。田x元问他这些年在哪里,他说他杀人了一某躲在里耶。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田某某归案后尚能坦白某甲罪,对于案件侦破起到重要作用,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田某某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经查,根据田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证人白某乙证言,证明田某某在作案前已经产生了杀害被害人张××的故意并制定了杀人计划,因此,田某某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尖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的行为,故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以上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某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某,副本二份。

审判长万晓佳

人民陪审员陈德文

人民陪审员姚祥荣

二○一某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光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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