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
被告陈XX
原告李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怀玉、岳军勇、人民陪审员王东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我和被告2005年11月7日登记结婚,我们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几年来我们经常发生争执,被告经常回娘家居住,至今我们已分居半年了。已没有夫妻感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XX在法定期间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与被告在打工时认识,后来开始恋爱,2005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前原、被告只有一般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回娘家居住。2010年5月26日,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亦无音信。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结婚证、证人杨XX、高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只有一般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从2010年5月离家出走后,不尽夫妻及家庭义务,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足,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告知: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唐怀玉
审判员岳军勇
人民陪审员王东玲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蔺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