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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上诉人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经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新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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