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侯X生,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高中文化,住郴州市XX大道XX公寓X栋X房,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颜晓华,系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大专文化,住郴州市X区XXX路XX公司X栋X楼,公民身份号码(略)x。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张X以到郴州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国XX集团公司XX网络资产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多个电信基站的建设施工合同,并将其中4个在宜章的电信基站建设工程交由原告侯X生施工。2011年11月,中国XX集团公司XX网络资产分公司对原告侯柏生建设施工的基站进行了验收,并做了工程造价审计。中国XX集团公司XX网络资产分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由被告张俊领取后给付原告侯X生,余款被告张俊向原告侯X生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在中国XX集团公司XX网络资产分公司将工程款拨付后付清。原告侯X生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欠原告侯X生四个基站的工程款及本案诉讼费2900元,共计291500元(包括甲方承包的工程所应缴纳的相关税款、管某、质保金),由中国XX集团公司XX网络资产分公司拨付给郴州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由原告侯X生直接领取。在领取该上述款项后,双方就电信基站建设的任何事务全部结清。
二、本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字生效后,原告侯X生立即撤回对中国XX集团公司XX南网络资产分公司及郴州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被告张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