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2)第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刘某丙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8月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远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乙,湖南宁远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8月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远县公安局看守所。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刘某丙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某运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蒋日昌、李某民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某艳任庭审记录,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方式,于201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丙、姜某某及辩护人邓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丙伙同他人窜至宁远县X村石桥湾自然村,将被害人欧某某的一条黄牛婆盗走。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2800元。

2、2009年11月30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新田县X村水源塘自然村,将被害人邓某丁的一条水婆牛盗走。经鉴定,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

3、2009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窜至宁远县X村,将被害人蔡某家的一条黑色黄牯牛盗走。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3800元。

4、2009年农历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新田县X组,将被害人夏某戊家的一条黄牯牛盗走。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3200元。

5、2011年7月31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窜至宁远县X村,将被害人刘某丙栓在本村姜某福老屋前的一头黑色黄牛盗走。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人民币1800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丙、姜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姜某军、夏某庚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欧某某、邓某丁、蔡某、夏某戊、刘某己陈述;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被告人姜某某、刘某己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刘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姜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4800元,被告人刘某丙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元,均系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刘某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经查,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只是分工不同,且所得赃款分配较均匀,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被告人姜某某应系主犯,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还提出“姜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退出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刘某丙提出“价格鉴定过高”的辩解意见,经查,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市场价格对被盗耕牛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价格鉴定结论较为客观公正,因此,对被告人提出的价值鉴定评估过高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丙认罪态度好,且退出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姜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刘某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8月3日起至2012年10月2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欧某运华

审判员张运生

审判员邓某丁成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