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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某乙、盘某丙、盘某丁不服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盘某乙,女,1969年出生。系原告盘某丙、盘某丁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盘某丙,男,1978年出生,系原告盘某乙之弟。

原告盘某丁,男,1981年出生,系原告盘某乙之弟。

被告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戊,男,双牌县司法局何家洞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盘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公民身份号码为(略),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盘某乙、盘某丙、盘某丁不服被告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的何政处字(2011)第X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29日申请本案中止诉讼。2011年3月26日,本院在恢复审理过程中,原告盘某乙、盘某丙、盘某丁与第三人盘某己达成了调解协议,为此,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盘某乙、盘某丙、盘某丁以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某乙、盘某丙、盘某丁撤回对被告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盘某乙、盘某丙、盘某丁负担。

审判长胡耀文

审判员张小萍

人民陪审员严励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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