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万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易战国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