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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向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华、人民陪审员罗卫平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婚后被告好吃懒做,嗜赌成性,还经常随意殴打原告,原告现在已经忍无可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①田心乡民政办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2月16日登记结婚。②被告发给原告的手机短信,和③代理人对何文玉的调查笔录,拟证实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在东莞大朗车站公然殴打原告。

被告李XX辩称,被告虽然有赌博的行为,但从未因赌博输钱殴打原告,以后被告将彻底戒赌,也希望原告看在几个婚生小孩的份上不要离婚,两人以后共同把家庭搞好。总之,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组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①、②没有异议;对证据③认为两人打架事出有因,并且是原告先动的手。本院对证据①、②予以确认;对证据③两人在东莞大朗车站发生冲突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确认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均系嘉禾县X村人,1997年6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同居期间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XX,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李XX,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李XX。2003年2月16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有嗜赌行为,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打架。2011年4月6日两人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车站发生冲突后开始分居至今。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被告的赌博行为发生过打骂,致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但两人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真正彻底破裂,现被告真心向原告悔过,表示彻底戒除赌博恶习,原告应宽容谅解。只要原、被告今后互谅互让,互相包容,应能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据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向东

审判员欧华

人民陪审员罗卫平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欧华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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