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37-X号
原告钟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钟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大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翔,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人田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人田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某甲、钟某乙、宋某与被告田某丙、田某丁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田某丙、田某丁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该案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本案需要以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暂无法继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易战国
代理审判员欧阳君颖
人民陪审员刘某芝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