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XXXX有限公司、株洲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黄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株洲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叶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XXXX有限公司、株洲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株天法民一初字第483-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株洲XX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8.x万元予以冻结。原告湖南省XXXX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株洲XX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8.x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朱明华

审判员杨海池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孙有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