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同年9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同年9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孙某某单独或结伙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牟县、二七区、郑东新区等地网吧,趁网吧管理人员深夜不备之机,多次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网吧电脑主机箱,将电脑内存条和显示器盗走。后李某、孙某某将所盗物品在郑州市科技市场附近低价出售,并平分所得赃款。2010年9月15日,李某、孙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
一、2010年7月份的一天4、5时许,被告人李某、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杜×经营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政府附近网吧内的5块金士顿牌x型号1G电脑内存条盗走。后二人将被盗内存条以300元价格予以出售。经估价,该被盗内存条价值4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0年7月份的一天3、5时许,被告人李某、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周××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政府东500米路北情缘会所二楼网吧内的一台长城牌x型号液晶显示器盗走。后二人将被盗液晶显示器以270元价格予以出售。经估价,该被盗液晶显示器价值5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0年7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马××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金岱李某X号的网吧内的一台宏基牌17寸液晶显示器盗走。后二人将被盗液晶显示器以27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经估价,该被盗液晶显示器价值4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四、201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周××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X号金运网吧内的一台长城牌x型号19寸液晶显示器盗走。后二人以480元价格予以出售。经估价,该被盗液晶显示器价值5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0年8月3日3、4时许,被告人李某、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刘××位于郑州市中牟县X路X路北环球网络会所内的一台LG牌x型号22寸液晶显示器盗走。后二人将被盗显示器以450元价格予以出售。经估价,该被盗液晶显示器价值1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10年8月6日4、5时许,被告人李某、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杨××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村X街X号阳光网络会所内的一台冠杰牌x型号24寸液晶显示器盗走。后二人以450元价格予以出售。经估价,该被盗液晶显示器价值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四、五时许,被告人李某采取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村的珠峰互联网直营八店网吧内的一台宏基牌x型号17寸液晶显示器盗走,后以150元价格予以出售。经估价,该被盗液晶显示器价值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2010年8月底的一天3、4时许,被告人李某采取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冉××经营的位于郑州市中牟县X镇X村光阳路X号畅游网吧内的13块金士顿牌2G内存条盗走,后以2340元价格予以出售。经估价,该被盗内存条价值29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冉××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10年9月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采取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张××经营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号汉博网吧内将5块金士顿牌2G内存条盗走,后以低价卖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小孙某一电脑维修店内。经估价,该被盗内存条价值1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工作说明、被害人张××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2010年9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将被害人许××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街X号附X号鹏程网吧内的一台翰视奇牌x型号液晶显示器盗走。后公安民警将该显示器予以扣押。经估价,该被盗显示器价值550元。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许××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2010年9月13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采取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徐××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街老南岗社区X街乐园互联时空网吧内的3块金士顿牌2G内存条盗走,后公安民警将该内存条予以扣押。经估价,该被盗内存条价值69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徐××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2010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采取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刘××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美嘉美超市二楼鑫久网吧内的9块金士顿牌的2G内存条(型号为x/2G-SP)盗走。后公安民警将该内存条予以扣押。经估价,被盗内存条价值207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刘××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下列综合证据:
1、报案材料;
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3、到案经过;
4、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5、年龄证明;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李某、孙某某没有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孙某某单独或者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孙某某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孙某某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分别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孙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2年3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邢艺伟
人民陪审员申有仁
人民陪审员吴耀升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顾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