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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诉何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何xx。

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杨某某与被告何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何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廖碧秀

人民陪审员申怀艳

人民陪审员易小莲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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