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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男。

被告吴xx,女。

委托代理人赵xx。

原告吕某与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平昌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26日、6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民、被告吴都芝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生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被告吴xx在给女儿退婚时向其借款180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其多次索要,被告吴xx以种种理由推诿不给。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xx清偿借款1800元。

被告吴xx辩称:不同意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原告吕某是其女儿的婚姻介绍人,后其女儿不同意婚事,其给男方退还了礼金,男方又让其认饭菜钱,后将饭菜钱说到1800元,其当时身上没有带钱,要求下星期再付给男方,但原告自己借钱付给了男方后胁迫其写欠条,否则不让其回家,其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给原告写了欠条。2、其家只有3人去男方家吃饭,只同意承担500元饭菜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吕某给被告吴xx女儿介绍婚事,后婚事不成,原、被告及男方家中3人于2012年阴历4月4日在原告吕某租住的房间内(位于滦镇街道菜市场内)商谈退返礼金事宜,被告吴xx在退还男方51400元礼金后,男方又提出要被告吴xx负担因谈婚男方招待女方及亲友所花费的饭菜钱2000余元,后经原告吕某从中协调,被告吴xx与男方将饭菜价钱落实到1800元,被告吴xx表示没有现金,要求随后支付,但男方未答应,后原告吕某出门筹到1800元交于被告吴xx,被告吴xx收下后将该款置于桌子上,后由男方收取。被告吴xx随后向原告吕某出具欠条,其中载明“欠到句句壹仟捌佰元整星期一,吴x.4.”。另查明,被告吴xx给原告吕某出具欠条的房间面积约20平方米,位于菜市场,有窗户,当天市场有商贩营业。庭审中,被告吴xx认可欠条系其所写,并说明句句即吕某,但坚持其辩称理由。双方各执己见,因分歧很大,本案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被告吴xx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吴xx在其女儿婚事中给男方退还礼金时,经与男方、介绍人(即原告)三方协商,最后将男方要求的饭菜钱落实到1800元,吴xx表示随后支付,但男方未答应,后原告吕某筹到1800元交给被告吴xx,吴xx收下后将该款置于桌子上,后由男方收取,被告吴xx随后向原告吕某民出具了欠条,故应确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吕某请求清偿,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吴xx辩称其系受原告吕某胁迫出具欠条,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佐证,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被告吴xx辩称其只有3人吃饭,只同意认可500元的饭菜钱,系其与女儿婚事中男方的事务,其以此为由拒绝清偿原告吕某的债务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吴xx清偿所欠原告吕某债务18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平昌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杨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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