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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2年6月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亚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蔡甸管道厂土地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被执行人武汉亚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蔡甸管道厂。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武汉亚联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蔡甸管道厂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11)第X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X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11)第X号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武汉市X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11)第X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市X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执罚(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强

审判员黄爱国

人民陪审员王宝君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吴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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