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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

上诉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6月19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询某、质证、辩论和调解。上诉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上诉人黄某的委托代理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能因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被上诉人黄某向上诉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追索2009年8月7日至2010年7月7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28600元,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三个月的出勤奖共600元。该劳动争议已由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仲裁字[2011]1113-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黄某2010年7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4元,驳回黄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的裁决事项确定的数额不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终局裁决事项。因此,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针对南劳仲裁字[2011]1113-X号仲裁裁决书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一审法院退回上诉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蒙恪民

审判员陈茹

代理审判员罗世民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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