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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宗缘,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南方职业学院,住所地为长沙市X村。

法定代表人折某,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学院人事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学院教师。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1)岳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5月7日,本院收到上诉人朱某的撤诉申请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朱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回上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征

审判员唐珍枝

审判员卢苇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邱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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