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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程某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干辉,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夏某与被告程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澄清适用简易程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被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干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夏某响。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1年3月7日在湘潭市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孩夏某响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50%。当日,原、被告双方取得了离婚证,小孩夏某响便由被告抚养,但原告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过高,负担太重。故请求法院判令女孩夏某响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

被告程某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诉讼中,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夏某响,并同意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原、被告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某、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女夏某响由被告程某抚养成年,由原告夏某每月负担夏某响抚养费500元。抚养费支付方式:每月28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原,由原告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澄清

二○一二某五月九日

书记员龚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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