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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某与陕西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帅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于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委托代为执行帅某申请执行陕西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5754元,并承担诉讼费1437元,执行费5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陕西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40000元。现被执行人陕西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506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牛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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