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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与姚X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海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海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杨陵区X区陶瓷厂。

被执行人姚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教师,住杨陵区X乡X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某与被执行人姚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海某申请强制执行姚x年10月至2012年2月应承担的抚养费6120元,并承担诉讼费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X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即姚8给付海某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应承担的抚养费6120元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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