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海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杨陵区X区陶瓷厂。
被执行人姚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教师,住杨陵区X乡X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某与被执行人姚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海某申请强制执行姚x年10月至2012年2月应承担的抚养费6120元,并承担诉讼费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X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即姚8给付海某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应承担的抚养费6120元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