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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粟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

被执行人粟某,男。

被执行人李某乙(系粟某之妻),女。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粟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9)沅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粟某、李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粟某、李某乙在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2年3月14日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9)沅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谢根伟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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