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女。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女。
被执行人王某,男。
申请执行人孙某、李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欠款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4)沅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李某乙于2004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4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5年2月26日作出裁定:终结(2004)沅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李某乙于2012年3月14日向再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在三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2年3月14日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4)沅督字第X号支付令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珂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