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代某某。
被告谢某。
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及原告的诉请:2004年5月31日,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原、被告因缺乏沟通而产生夫妻矛盾,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谢某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军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邝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