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彭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汪某祥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彭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某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工某、房产、交通、国土等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彭某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