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区。
被告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邵阳市X区。
原告戴××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月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戴××诉称,原告戴××与被告朱××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7日在双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志趣各异,夫妻价值观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被告朱××辩称,原告戴××所诉部分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戴××与被告朱××自愿离婚。
二、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元整,由原告戴××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夏月星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