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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杨某与被告李XX、李XX、李XX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镇XXX街X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

原告杨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喻XX,重庆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镇XXX街X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

原告李XX、杨某诉被告李XX、李XX、李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某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杨某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喻XX,被告李XX、李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杨某共同诉称,我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三被告并将其抚养成人直至独立生活,现原告杨某因身患冠心病、糖某等,仅靠原告李XX每月1000余元的退休金和原告杨某每月80元的国家补助难以维持二原告的生活和医疗开支,现要求:1、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各给付二原告生活费200元;2、二原告的医疗费用由三被告均等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均等承担。

被告李XX辩称,我现在没有收入来源,无法承担二原告每月200元的生活费和其余的医疗费用,只同意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和医疗费共计80元。

被告李XX辩称,我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李XX曾接替父亲上班,其应该多负担二原告的赡养费用。

被告李XX辩称,我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即被告李XX、李XX、李XX,并将三个子女抚养长大,五个子女均已成家单独居住生活。现二原告年老体弱多病,生活有困难,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200元并均等承担二原告的医疗费用,并于2012年2月14日起诉来院。审理中,被告李XX认为二原告有退休金和国家补助,只同意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和医疗费共计80元,被告李XX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认为被告李XX接替了原告李XX上班,应该多承担赡养费,李XX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另查明,原告李XX每月有退休金1500元,原告杨某每月有国家补助金80元。还查明,原告杨某患有冠心病、糖某、胃炎等多种疾病。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门诊简易病历以及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等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三被告均系二原告亲生子女,二原告将三被告抚养成人直至独立生活,对三被告已尽抚养教育义务,现二原告年老体弱多病,生活确有困难,三被告应对二原告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因原告李XX现有退休金1500元,现阶段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因此对原告李XX要求三被告给付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杨某因每月只有国家补助金80元,根据现阶段的生活水平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因此对原告杨某要求三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杨某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二原告要求三被告均等承担其医疗费,因原告杨某现身患多种疾病,原告李XX亦年老体弱,三被告作为二原告的亲生子女,应对二原告的实际医疗费用均等承担。被告李XX以被告李XX接替原告李XX上班而要求被告李XX多承担二原告的赡养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李XX以自己无收入来源为由,只同意承担二原告生活费和医疗费共计80元,其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抗辩理由亦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XX、李XX、李XX自2012年3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杨某生活费100元。

二、原告李XX、杨某的医疗费用自2012年3月起凭据(扣除医保后)由被告李XX、李XX、李XX各承担三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李XX要求被告李XX、李XX、李XX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李XX、李XX、李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某辉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袁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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