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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蓝xx与被告肖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蓝xx,女,1975年元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X镇xxx村。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练xx,住广东省韶关市X区xxxx进出口公司宿舍xx号,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xx队。

委托代理人雷xx,嘉禾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蓝xx与被告肖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承租xx铸造厂的合伙关系。

二、双方合伙承租蒋生铸造厂的合伙厂归肖xx所有,由肖xx自主经营,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由肖xx承受。

三、由肖xx补偿蓝xx合伙财产份额348574元,本案保全费2420元、诉讼费6586元,两项合计9006元,由原告蓝xx承担4503元,被告肖xx承担4503元。

四、本案另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平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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