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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孙某甲、郝某某、孙某乙、王某丙与孙某丁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金山、朱某龙,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江、杨昊f,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职员。

上诉人常某某、孙某甲、郝某某、孙某乙、王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丁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石红振

审判员张罡

审判员马婵娟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梁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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