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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贺某、贺某、贺某、廖某、黄某与黄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男。

原告贺某,男,系贺某长子。

原告贺某,男,系贺某之次子。

原告贺某,男,系贺某之父。

原告廖某,男,系贺某岳父。

原告黄某,女,系贺某岳母。

被告黄某,女,45岁。

法定代理人贺某,男,49岁,系黄某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贺某、贺某、贺某、廖某、黄某与被告黄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贺某、贺某、贺某、廖某、黄某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贺某、贺某、贺某、贺某、廖某、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贺某、贺某、贺某、廖某、黄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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