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男。
原告贺某,男,系贺某长子。
原告贺某,男,系贺某之次子。
原告贺某,男,系贺某之父。
原告廖某,男,系贺某岳父。
原告黄某,女,系贺某岳母。
被告黄某,女,45岁。
法定代理人贺某,男,49岁,系黄某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贺某、贺某、贺某、廖某、黄某与被告黄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贺某、贺某、贺某、廖某、黄某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贺某、贺某、贺某、贺某、廖某、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贺某、贺某、贺某、廖某、黄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