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路x号。
原告尹xx与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自愿给付原告尹xx货款8000元整,原告尹xx同意。
二、另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平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