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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因要求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查处非法某设行为的法某职责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原告何某因要求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查处非法某设行为的法某职责,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受理后,于2011年3月25日向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告知书。本院依法某成合某庭,于201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顾某某、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于2010年11月18日向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责令对乙公司非法某设予以查处或罚款的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查处的决定。

原告何某诉称,原告在某村有承租土地,现因拆迁事宜,原告于2010年10月25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原告土地所属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批某文件、征地批某文件、征地补偿标准及相关所有政府文件。2010年11月16日,被告出具了该项目没有正式用地批某的信息公开决定。2010年11月19日,原告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查处申请,要求被告对乙公司非法某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非法某设。因被告未对乙公司进行查处,2010年12月5日,原告向某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告不予查处乙公司非法某设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011年1月18日,某政府作出维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非法某设进行查处。

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辩称,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查处申请书》所反映的情况依法某行了相关调查,被告不存在不履行法某职责的情形。2010年11月19日,原告何某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责令甲公司停止非法某设,并依法某其进行查处或罚款。经查明,甲公司并未参与该项目建设,而乙公司为该项目施工单位,其非法某工的行为应当由施工主管部门予以查处,被告不具有对违法某工单位进行查处的行政职责。本案所涉相关土地系某村X村改造开发还建和控制用地,目前该地块还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批某告知、确认等前期审查阶段,尚未上报某政府审批。对于某村的违法某地行为,被告在调查有关事实后,已于2010年12月20日书面通知某村停止建设、听候处理,被告正在按照规定对其违法某为进行处理,亦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综上所述,请求法某依法某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某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证明2010年11月16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的某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证据2、查处申请书,证明原告2011年11月18日申请;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2010年11月19日),证明原告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邮寄的查处申请书。证据3、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武政复决[2011]第X号),证明某政府2011年1月18日作出的武政复决[2011]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2011年1月19日某政府向原告送达武政复决[2011]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在15日内依法某法某提起行政诉讼。证据4、农业联产承包合某书,证明1999年5月19日,某村与某渔场签订的一份农业联产承包合某书,证明原告在非法某地的范围内具有承包权。5、一组照片(共五张)证明原告承包的土地已被非法某用进行施工。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无异议。对4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于2011年4月6日前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证据1、《查处申请书》,证明原告依法某被告提交查处申请。证据2、有关现场照片,证明被告收到申请举报材料后,依法某违法某场进行了有关调查。证据3、停工通知,证明被告下属某分局依法某某村下达了停工通知。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某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土地违法某件查处办法》第四条,上述证据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其具有的法某职责。证据6、《土地违法某件查处办法》第四条、证据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X号),证明被告作出查处违法某依据,证明查处违法某设的职责不是被告,而是建设部门。证据8、立案呈报表,证明收到原告的查处违法某设申请之后,对违法某地行为立案并经领导审批。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5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合某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正好可以证明被告的违法某为。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6、7能证明被告对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的违法某为未予以查处,没有履行其职责。认为被告当庭补交的证据8立案呈报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被告未履行法某职责。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依据4、5、6、7是被告履行法某职责的法某、法某、规章,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2、3的收集方式及表现形式符合某律规定,能客观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符合某据的关联性、合某、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不符合《最高人民法某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5不能起到与待证的违法某设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某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当庭补交的证据8超过法某举证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某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11月1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责令甲公司停止非法某设,并依法某其进行查处或罚款”。被告于2011年11月19日收到原告的举报申请,到原告举报存在违法某设行为的某村进行现场调查。原告申请查处存在非法某设的地块属某村X村”改造还建用地,该项目建设主体为某村,原告向被告实际邮寄的举报要求查处的甲公司并未参与该项建设,乙公司为施工单位。同年12月20日被告对用地单位某村作出武洪土规责停字[2010]X号责令停止违法某为通知书,认定该单位未经国土部门批某,擅自占用该村X组集体土地约100亩建村民还建房,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某为,听候处理。

原告何某认为被告未依法某行查处违法某设的法某职责,于2010年12月13日向某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告不予查处乙公司非法某设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法某职责。某政府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武政复决[2011]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收到原告申请行为后的处理行为。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对乙公司非法某设行为予以查处的法某职责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法某职责。庭审中原告将诉请更新为“确认被告不予查处非法某地的行为违法”,经当庭释明并告知原告的此项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予准许。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具有履行查处乙公司非法某设的职权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某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本辖区域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区域的土地登记、批某、非法某用等行为予以管理的法某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六十四条,建设部令第X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某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予以罚款”。作为区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的违法某设和违法某工单位予以查处的法某职责,显然本案被告并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不具备对违法某设行为予以查处的法某职责。

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某上的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本案原告向被告递交的查处申请书中是要求查处甲公司的非法某设行为,而原告在申请经某政府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经知道乙公司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用地单位是某村。但原告在诉讼中,仍是要求确认被告不予查处乙公司违法某设行为违法,因此原告提出申请被告查处的是违法某设行为和违法某地行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虽不具备查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法某职责,但被告根据原告的举报申请进行了相关调查,发现了建设单位某村存在违法某地的情形,对其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某为,通知其听候处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查处乙公司违法某设法某职责的诉请无事实和法某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某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要求确认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对乙公司非法某设行为予以查处法某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法某职责的诉讼请求。

案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某。

审判长熊刚

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余涛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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