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朱某,男,(基本情况略)。
原告何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容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诉称:2002年,被告刚服刑出狱,原告经其姐姐何某介绍认识被告,两人确立恋爱关系,恋爱不久就于2003年3月13日在资兴市X乡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下儿子朱某。婚后双方感情并不融洽,两人勉强支撑婚姻。2006年,被告拿家中房产证分次向资兴市信用社贷款10万元,至今只偿还了4000的利息。同年,被告还分别向原告之父借款2.3万元,向原告姐姐何某慧借款1.5万元,至今分文未还。2009年开始,被告经常夜不归宿,甚至无故殴打原告,原告从他人口中得知,被告有了外遇。被告的种种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为了脱离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诉来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婚生男孩朱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500元/月的抚养费;3、新民村住房一套,包括屋内家具归原告所有;4、资兴市信用社X万元贷款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欠原告父亲2.3万元债务,欠原告姐姐1.5万元债务由被告承担;5、资兴市添旺福酒店4万元股份归原告所有。被告朱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还可以,被告接的工程挣的钱也都是交给原告管理,对于信用社的贷款,实际欠了24万,被告自己会全部还清;被告没有向原告家人借钱。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于2003年1月13日在资兴市X乡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下儿子朱某。婚后,原、被告在资兴市X村购买了一套146.6平方米的住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朱某由原告何某抚养,被告朱某自2012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朱某年满18岁,朱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共同财产位于资兴市X村三楼面积146.6平方米集资房归被告朱某所有,离婚之前所欠农村信用社全部贷款由被告朱某负责偿还;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容娟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