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
被告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崇明县X镇。
法定代表人范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管某,某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干部。
原告陈某诉被告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求撤销被告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秦胜明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高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