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凌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凌某归还原告赵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分别于2010年12月20日、2011年3月20日前各归还原告人民币x元。被告一旦违约,原告可就全部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被告凌某负担(该款被告已当庭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