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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郑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郑XX。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郑XX于2010年12月2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双方于2011年8月3日再次协商,郑XX自愿从其每月的工资收入中扣出2200元转到王某的银行帐户上用来归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郑XX每月工资收入2200元,此款直接转入申请执行人王某的个人银行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炅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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