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女,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何某,女,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常德市X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朱小山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