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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X区人,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眉山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眉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徐某在淘宝网上注册账号“运动无极限831”,并开设名为“西部运动”的网店。徐某从福建大量购进假冒尤尼克斯(x)注册商标的相关产品回(略)家中,通过网店销售。2008年3月至2011年9月,徐某通过淘宝网共计销售假冒尤尼克斯注册商标的相关产品876618.1元。2011年9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某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大量未销售的假冒尤尼克斯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后,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18.8万元。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x”系注册商标,“x”公司中国总代理系广州市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公司从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开设任何网络销售平台,也未授权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在网络上销售x品牌产品。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略)办公室(简称东坡区矫正办)对徐某进行调查评估,徐某获得144分评估分(总分150分),东坡区矫正办建议适宜将徐某纳入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商标注册证,被害人江某某、赵某甲、张某某、车某、赵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陶某、邵某、肖某、吕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销售统计表,淘宝网相关客户资料,银行账户查询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分析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授权委托书、广州永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涉案物品的鉴定报告,抓获经过,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案发后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系初犯,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同时参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将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炜

代理审判员张霞

人民陪审员侯泽甫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慰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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