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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男,1975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本案,于2012年4月28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明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某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初,被告人杨x的朋友谌xx(已故)携带枪支一支及子弹四枚来到杨x家中,要求将枪支、枪弹暂时存放于杨家。杨表示同意。后因谌xx去世未取回该枪支和弹药,由杨x一直保管。2012年4月7日凌晨,临澧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闻迅来到杨x家的屋外,准备进屋调查杨x吸食毒品的问题时,因杨家屋门关闭,无法进入屋内,民警设计弄响杨x小车防盗报警器。杨x闻声后手持该枪支开门观察,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法扣押了所持枪弹。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支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四枚子弹为X号猎枪弹。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刑)鉴(痕)字[2012]X号枪支枪弹鉴定书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人员书写的办案说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杨x的前科资料及常口信息及其供述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明才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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