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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诉被告欧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何XX,男。

委托代理人朱龙彬,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XX,男。

本院于2012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XX诉被告欧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XX诉称:2009年6月,被告因急需资金请求原告帮忙借款,原告设法从银行贷了15000元转借给被告应急。但被告不守诚信,没有及时偿还银行借款,原告只好将银行贷款连本带利18103元还清。而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清借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138元,支付利息5850元,合计239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欧XX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协商处理此事。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因急需资金请求原告帮忙借款,原告从银行贷了15000元转借给被告。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先将银行贷款及利息18013元还清。2010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0年10月前一次性还本付息,如到期不偿还按18000元计息,利率按13‰计算。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欧XX于201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何XX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000元;如逾期不付,则被告另须加付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朱建新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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