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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XX诉被告熊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丰都县人民法院

原告喻XX,女,(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陈胜军,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XX,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付道德,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喻XX诉被告熊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剑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胜军,被告熊XX及其委托代理人付道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XX诉称,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与被告在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2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长子熊越程已务工为生,次子熊亮出生和生长都在上海,今年春节才回董家上幼儿园,之前一直随母生活,回董家后,由于水土不和以及与母亲分居生活,造成熊亮在生活等各方面不适应,被告无力负担孩子抚养费,性格上和为人处事上存在严重缺陷,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将婚生子熊亮归原告喻XX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等费用。

被告熊XX辩称,熊亮回董家后适应当地生活,且被告有能力抚养婚生子熊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长子熊越程,X年X月X日生次子熊亮。2011年9月19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在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原、被告婚生子熊越程、熊亮随被告熊XX共同生活,并由其承担抚养费”。后熊亮被送回丰都县X镇中心幼儿园。

另查明:原、被告所生子熊亮户籍登记表在被告熊XX家。原、被告离婚后均已再婚,被告熊XX现任妻子秦某系忠县X镇初级中学老师,且秦某当庭表示愿意抚养被告熊XX之子熊亮。

还查明:原、被告婚生子熊越程现已在外务工为生。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某、民事调解书、证人秦某证言、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首先是双方协商解决,以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已对孩子的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该意见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受到该意思内容的约束。当然,如果被告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案中,被告熊XX与现任妻子均表示愿意抚养熊亮,从熊亮目前生活的环境及条件来看,并无影响其健康成长的因素。原告在双方离婚仅5个月的时间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无证据证明被告未尽抚养教育义务,且频繁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更好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喻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喻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剑波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隆应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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