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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与被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申某孙某,男,汉族,住永寿县X乡街道XX号。

被申某永寿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谈XX,系该联社理事长。

申某与被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3月23日经本院(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申某承担申某受理费100元、鉴定费1000元,判决生效后,权利人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某执行。2012年5月18日本院向被申某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后,被申某已自觉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将款项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晓练

审判员吕刚

审判员马坚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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