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X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于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案由:地面施工责任纠纷
上诉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州市X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及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地面施工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永州市X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湘x号越野车维修损失人民币5,000元,此款当庭付清;
二、由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永州市X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湘x号越野车维修损失人民币25,000元,此款于2012年3月22日前(含3月22日)给付完毕;
三、上诉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损失自行承担,不再向两被上诉人追偿;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被上诉人永州市X区冷水滩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上诉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五、以上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摁印即发生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某云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