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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艾某诉原审被告蒋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

原审原告艾某诉原审被告蒋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艾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2日下午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艾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艾某与被告蒋某系邻居,双方曾有宿怨。2010年2月5日和7月24日,两人因口角而发生扭打,经法医鉴定,原告艾某之伤构成轻微伤。后住院治疗,花费住院费和门诊治疗费7,213元(含鉴定费450元),需误工费2,207元、护理费1,1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元、营养费300元,以上共计11,015元,此事经公安部门调处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蒋某赔偿上述等费用共计11,015元。

原判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原告艾某与被告蒋某因口角继而发生扭打,造成原告轻微伤,双方均有过错,被告应按过错责任给予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蒋某赔偿原告艾某经济损失11,015元的50%即5,507.5元,其余由原告自负。案件受理费500元,原、被告各负担250元。

宣判后,艾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判在认定证据效力上存在错误,本案的起因就是上诉人购买了被上诉人儿子的房子,被上诉人心理不平衡,故意挑起事端,无理取闹,故原审提交的证据2合同及收条,与本案起因有直接关联而不是无关联;公安机关所作的调查笔录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上诉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艾某原审共提交4份证据。证据1系两份法医鉴定书,证据4为7,213元的医药费发票,因蒋某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本院亦采信该两份证据;证据2系艾某与蒋某之子艾某友2008年3月25日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及2009年1月23日艾某友出具的收条,该份证据本身能证明房屋买卖事实的存在,但无其他证据佐证两当事人打架系该买卖合同引起,该份证据不能达到艾某的证明目的,故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证据3系冷水滩区公安局凤凰园派出所在处理艾某、蒋某打架一事找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故本院采信蒋某2010年7月24日持木棒将艾某脚和头部打伤(轻微伤偏重)的事实。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上诉人蒋某与上诉人艾某因口角继而发生扭打,致艾某轻微伤(偏重)。无证据证实艾某在事件起因上有重大过错,故蒋某应负主要过错责任,艾某负次要过错责任,本院酌定蒋某负80%的责任,艾某自负20%的责任。原审判决将责任对等分配处理欠妥,应当予以纠正。被上诉人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改判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为:限被上诉人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诉人艾某的经济损失11,015元的80%即8,812元,其余损失由上诉人艾某自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共计750元,由上诉人艾某负担150元,由被上诉人蒋某负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代理审判员黄勇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红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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