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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德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鑫胜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德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鑫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鑫胜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常德市林宏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立勇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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